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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2 交通費補助申請
活動日期:2017/3/13~2017/3/24
內容:
   105-2 交通費補助申請
申請日期:即日起~3/24(五)止
申請對象:同時具備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需輔具或他人協助之本校學生。
補助金額:本學期補助共4個月,每月補助800元,總計3200元。
詳細內容請參考下方實施規定:
淡江大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實施規定(105.10.18輔導會報修訂)
第一條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修正規定」制定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目的在於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第三條 補助對象:教育部特教網登錄之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二、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需輔具或他人協助之本校學生。
第四條 補助金額:每名學生每月新台幣800元整,一年以九個月計算,年度內如有休、退學情形,自休、退學日起終止補助,復學日起恢復補助。
第五條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年度內分為上半年補助4個月及下半年補助5個月,共計新台幣7,200元。
二、每學期請於公告申請期限內申請辦理。
三、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請填妥申請表,並於期限內備妥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至視障資源中心申請。
第六條 審查作業:由資源教室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醫生或物理治療師等相關人員召開審核會議。身心障礙學生提出申請交通費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需要輔具或他人協助。
第七條 經費來源由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項下交通費支付。
第八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量通勤距離不一、搭乘交通工具不同,本交通費以每月新台幣800元定額補助。
二、交通費補助納入學生年度內綜合所得,依法申報所得稅。
第九條 本實施規定奉核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發佈單位:視障資源中心

參考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