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網站導覽  |  淡江大學  
最新訊息 | Q&A | 表單下載 | 線上輔導 | 線上申請 | 討論區
:::內容區
標題左邊圖檔 最新消息 標題右邊圖檔
   目前位置:最新消息 / 嚙踝蕭嚙褕莎蕭消息總覽 / 消息詳細內容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申訴實施計畫
活動日期:2016/1/6~2016/7/31
內容:
  大專校院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工作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
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 學生
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
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級
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設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大
專校院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
三、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
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
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貳、目的
一、辦理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
二、辦理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就學輔導工作。
參、對象
一、具有大專校院學籍,由本人同意提報鑑定與輔導之學生。
二、前項之本人如未滿二十歲,應經法定代理人一併同意。
三、第一項之本人,如受監護宣告,應經監護人一併同意。
肆、組織大專校院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定
如下:
一、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
長擔任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
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二、 本小組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
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伍、運作架構 本小組、總召學校、鑑輔分區及各大專校院,運
作架構如下:
一、 為辦理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及就學輔導工作,本小
組下設一總召學校,由特殊教育中心之一兼辦之,召集鑑輔 分區推動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輔導相關工作,各大 專校院應加以配
合。
二、總召學校及鑑輔分區執行工作事項,另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計畫內規劃
辦理。
三、本部每學年度另行公告大專校院學生鑑定工作流程及時程 表。
陸、 任務
一、鑑定:本小組複審各鑑輔分區所送特殊教育學生初判結果,
並提送本部鑑輔會審議。
二、就學輔導:本小組協調各特教中心推展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
生輔導工作。
三、必要時本小組得擇定鄰近鑑輔分區組成大專校院特殊教育鑑
輔工作輔導團,辦理到校個案評估、專業視導、知能研習或
實務座談。
柒、 實施經費
由本部相關經費專款支應。
捌、 督導考核
一、各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責單位應配合各鑑輔分區之宣導事項,
推動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輔工作;總召學校應定期邀集各
鑑輔分區召開工作檢討會議,就執行鑑輔工作之現況
及行政庶務改善作法,報請本小組備查。
二、本計畫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三、辦理本計畫有功人員,視其辦理績效,依相關獎勵規定辦



參考檔案: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申請書_20151227120610.doc 大專校院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工作實施計畫_20151227120429.pdf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聲明書_20151227120647.doc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會 申 訴 書_2015122712105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