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身心障礙
淡江大學考場規則

   淡江大學考場規則
         82.12.24 第42次行政會議修正公布
         (87)校秘字第一二七四號函公布        
         88.12.24 第六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01.06 (89)校秘字第○○二六號函公布
         89.05.12 8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95.05.12 94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8.02 室秘法字第0950000034號函公布
         96.05.11 9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5.31 室秘法字第09600000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使學生明確知悉參加考試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淡江大學考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考試,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考試鈴響後應立即入場,不得在試場外觀望、逗留,入場後應按規定之座位就座,並應接受監 試人員之重新調整、更換座位,違者經勸導仍不遵守時,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 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 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五條 考試時除在試題備註欄上註明准予參考之資料、書籍外,其他未規定者,應放置指定處所,不 得置於課桌椅上下或附近,更不得隨身攜帶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如小抄、行動電話、 電子呼叫 器等入場,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六條 考試時須攜帶學生證,並放置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驗,未帶學生證者,應於考前備妥照片兩張 至註冊組辦理臨時學生證。未帶學生證或臨時學生證入場者,如能提供可資證明確為學生本人之有 照片之證件(身份證或駕照)經監試人員核對無誤者,准予應試,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 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前列各項規定,得查驗各種可疑物品,並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或妨害 考試公平之行為,作必要之處置,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八條 考卷上應詳填考試科目、開課班級、任課教師姓名、系級、成績卡座號、學號及姓名,如有遺漏而 致該科無成績者,一律不予補填。
第九條 考場內外應保持肅靜,不得有交談、窺視、繳卷後仍逗留場內或在場外高聲喧嘩等行為,經制 止不聽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考試時不得有傳遞小抄、任意調位、代考、抄襲、圖利他人作弊或交換試題、試卷等舞弊行為 ,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試卷不得擅自攜出試場外,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各科考試時間終了,應即停止作答,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有威脅監試或試務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
第十五條衝堂考生考場規則比照一般考生考場規則,惟該節衝堂之科目均集中在衝堂試場考試,各科之間至 多可休息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之要求以一次為限,經監試人員登記後就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衝堂考生不可於衝堂各科之間離開試場,亦不可於休息或如廁時交談、使用手機或其他作弊行為, 違者取消該科該次考試資格,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則第四、九、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條之規定者,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議處。
第十八條考生有本規則所規定各種情節以外之其他不當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學生事 務處依照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Top